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应在施工单位全数自查合格并提交分户验收记录的基础上,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竣工验收前的分户验收工作,按分户验收要求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责任,代表建设单位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重点检查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特别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排水管道通畅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验收工作,同时要留置相应的影像资料,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落到到位。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交付使用后续物业管理职能,具备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分户验收管理中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单位介入,全过程参与分户验收。
第三十一条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许可范围加强对小区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监督执法,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对住宅小区配套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严格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对建设单位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核查。保障性住房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20%以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质量有明显缺陷、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资料有缺失的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工程外墙显著位置镶嵌永久性工程标牌,载明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凡未设置或未按规定设置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公示保修处理程序,进行质量回访,及时了解用户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