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半年将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执法检查情况形成执法通报向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及施工企业进行通报;对工程参加各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较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可终止工程承包合同,终止其参加保障性住房建设资格。
第二十五条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中,重点检查工程建设程序的执行及市场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实体工程质量、工程参建各方和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行为、工程主体结构及钢筋、混凝土、建筑节能等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等。检查中应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对主体结构构件的强度、几何尺寸、主要材料进行监督检测,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政策。对检查中存在下列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均应从严从重查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对受影响或不能证实主体结构质量的,均应进行全面结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返工重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监理单位按照合格签认的,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承重砌块、砖等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砂浆试块、试件,未按规定留置、标识不清或乱堆、乱放,导致结构混凝土和砂浆质量无法证实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导致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缺失监管的;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未经监理签认,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制度。定期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人员到位、制度落实、实体工程质量管理进行量化考核。对于量化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施工、监理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和诫勉谈话,并计入不良行为。
第五章 工程验收和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验收以下内容: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门窗工程安装质量;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室内水暖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室内装修功能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