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应优先推荐使用经认证的住宅材料、部品。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在选购建筑节能材料、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热计量表、各种管材、新型墙材、防水卷材、建筑外窗、防水涂料等上述建筑材料时,应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宁夏住宅部品与产品选用指南》、《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宁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推广认定目录》选用住宅产品,提高建材质量保证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防止工程质量通病。在开工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要结合目前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重点防治回填土下沉、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楼地面渗漏、门窗变形渗漏、墙面空鼓开裂、排烟排气管返烟返臭,屋面、厕浴间和外墙渗漏以及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定期开展通病防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和消除质量通病,严把工程验收关。
第十七条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分包队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分包队伍的现场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建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试行)办法》(宁建(建)字[2012]17号)等文件要求,确保100%达标,强化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塔吊安全监控系统(即“黑匣子”),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在用的塔式起重机进行有效的安全动态监管,杜绝因违规操作行为和管理行为所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全员持证上岗,且每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塔式起重机配备2名司机、2名司索指挥,施工电梯配备4名司机(每个梯笼按2名配备) ,物料提升机配备1名操作人员。
第四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审批制度。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4/785-2012)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楼房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等进行审查,充分考虑商业配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建设,做到配套齐全、适宜居住、便捷出行、方便居民生活。规划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