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对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施工许可、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住宅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质量安全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加强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及施工验收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义务,依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终身责任。鼓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住宅性能认定和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第二章 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选派综合素质高的代表,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活动。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工期和造价。
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职制度,监督检查现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督促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全面加强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岩土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4/785-2012)等规范标准及住户使用特点,优化设计,确保使用功能完善,结构安全可靠,造价经济合理。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主动做好对现场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图审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对涉及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重点审查,严格把关,及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予以修改,排除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消防安全等关键内容技术审查,严格涉及强制性标准的面积、功能和户型的审查。对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变更设计后的施工图审查。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