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2〕49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房管)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精神,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我区保障性住房工程顺利实施,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精神,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工程监督检查和建设管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