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