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和加快用地的落实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年度计划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上公开。每年3月31日前,必须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没有落实到地块前,不得出让其他商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除外)用地。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应分别将上半年和前一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也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五、明确职责和加强协调配合
加快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涉及到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申请和资金落实的实际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写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7天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lar_64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