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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0]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局(房产局、房改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桂政电〔2010〕22号)精神,为加快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下同)建设,确保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的工作任务,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共同商定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年度计划和建设年度计划,并将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尽快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年度计划纳入住房供应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地要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优先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

  二、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

  各市、县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供应。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房用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于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选择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地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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