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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平价商店开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平价商品面积不得少于平价商店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平价配送店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大型超市内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便利店(连锁超市)内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平价集贸市场的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经营的平价商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等五大类。平价直销店、平价配送店、超市(含超市便利店、连锁超市)平价直销区经营的平价蔬菜不得少于15个品种;平价集贸市场经营的平价农产品不得少于50个品种;

  (四)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下同)15%以上,所经营的粮、油、肉、蛋类农产品,其零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同品种规格平均价格5%以上的幅度;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农产品的收购价原则上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销售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

  第八条 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流通情况和居民消费习惯分批制定《平价商品目录》,报省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经营者申请开办平价商店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五)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的产销协议书;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符合要求的,报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复审。

  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对通过复审的,应予以认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授予平价商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复审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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