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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2]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维护平价商店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的经营与日常管理,保证平价商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经营和管理,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发展,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下,以市场为主导,通过产销对接促进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以相对稳定、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的商店。

  第三条 平价商店设立方式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种养殖大户进城开办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在社区开办的平价配送店;超市与农业生产基地通过产销对接建立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城市集贸市场与农业生产基地对接的非盈利性平价集贸市场和其它有利于农产品平价直销形式的商店。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县以上(含县城)范围内开办并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平价商店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平价商店实行属地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全省平价商店建设;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并负责所辖县(市、区)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的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平价商店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平价商店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城市常住人口和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合理布局。平价商店的选址应符合国家交通、环保、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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