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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快报制度。从今年7月开始,国家实行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各级快报表格数据是考核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快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上报。

  (四)严格督促检查,建立问责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启动考核问责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季度要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开展督查考核,考核工作采取日常巡查与年度考核、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全区各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各市政府要加强对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指导、督查,建立问责机制,层层抓落实。

  四、切实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各地、各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工程建设又好又快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一)落实领导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领导。自治区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配套情况,列入各级各地的绩效考核和“工作落实年”督查内容,对不配套或不按规定配套资金的市县,要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二)密切协作配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政府牵头,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市、县要按照桂政发〔2007〕44号文的精神,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三)搞好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接受社会监督,让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真正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带来的好处和实惠,感受到党中央惠民政策的温暖。

  各市人民政府务必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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