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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三、抓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关键环节

  (一)严格落实土地、资金及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土地、资金及各项优惠政策。

  自治区财政将按照不低于中央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的标准继续安排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配套补助资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廉租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各级政府要落实好相应的配套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提前做好年度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18%。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确保分配公平。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廉租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之内,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分配公开、公正、公平。农村危房改造改造对象的选择要坚持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优先考虑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2010年边境10县的1.1万户农村危房改造户,应优先安排边境0~20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户,要严格补助标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补助资金是一个平均数,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并公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原则上在40-60平方米之间。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农民先建40-60平方米的房子,并注意留有余地,方便农民富裕后向房子两边或向上加建房子;要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年内,各级政府要组织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对象进行全面复查,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拉网式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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