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为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2010年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状任务的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建设的紧急通知》(桂建电〔2010〕44号)规定的时限要求全面开工,年末争取竣工65%以上。
1.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进度和租赁补贴的发放。2010年全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61个项目,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全部开工建设,力争今年年底前完成年度投资的80%。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尚未建成或未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前建成或完成年度投资任务。各级政府要抓紧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加快租赁补贴的发放,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桂建房〔2010〕14号文件要求扩大保障面。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市县,要抓紧向社会公布扩大保障范围的文件;补贴资金节余较多的市县必须加快补贴发放速度,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通过购建、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确保全年任务按时完成。
2.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各设区城市(市本级)年内至少开工建设1个由政府划拨土地建设、面向本市符合条件居民家庭公开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目前仍未落实项目用地的城市必须于10月底前落实,最迟12月底前开工。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覆盖面,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可以控制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左右。未修订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市县,必须于10月底前公布实施。
3.加快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各地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0〕9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梧州召开的全区棚户区改造现场会议的部署,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工作;在11月底前做好201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选址、立项、报批、拆迁安置方案等前期工作,并完成2011年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按照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和当地制定的改造规划要求抓紧实施改造工作。
4.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抓紧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至今没有开工项目的城市,10月底前一定要开工建设,确保全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市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有条件的城市要采取措施逐步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试点城市要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