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桂政电[2010]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全面完成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是一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民生工程,做好这项惠民生、促发展的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住房保障问题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高度关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地、不折不扣地如期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明确总体目标
2010年全区新增廉租住房2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27万户。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18.8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010年全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房,下同)3.3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000套,限价商品房5000套,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4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拆除1733户、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万户,农村危房改造11.5万户。2010至2012年,全区力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7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6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59万套,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5.86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53万户、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2.5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5.15万户。2011至2015年,力争组织对50万户以上的农村危房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