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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决策支持系统。

  (1)逐步建立覆盖市防指、流域机构和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扩大信息采集范围,使全市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能在30分钟内传到省防指。

  (3)建立和完善长江、荆南四河、东荆河、沮漳河等重要河段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长江、荆南四河、东荆河、沮漳河等重要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长江、荆南四河、东荆河、沮漳河等重要河段的防汛调度系统,并实现实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与省防指和各流域机构、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7)开发全市旱情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8)合理加密山洪灾害预测与防治水雨情监测站网,增加预警信息量,提高预测水平和防治能力。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抗旱、地质、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宣传教育。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办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本级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按规定通过本地政府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可采取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分类施教、严格考核、结业发证、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部队、武警抗洪抢险应急部队的培训,分别由荆州军分区、武警荆州市支队统一安排,市政府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练。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协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与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医,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并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传染源和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市、县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水毁恢复项目及抗旱水源工程,分级列入财政预算;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次年主汛期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使用。

  6.4 分蓄洪区补偿。荆江分蓄洪区、洪湖分蓄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分蓄洪区分洪运用补偿按省政府制定的《湖北省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6.5 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省内外沟通与协作



  加强省内外、市之间的交流,按省防指要求,积极开展省内外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先进的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灾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政府进行表彰并上报省政府或省人社厅、省防指联合表彰;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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