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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将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的要求纳入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荆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省、市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原则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办理。各县市区防指、市流域防指需要用兵时,向市防指申请,市防指根据申请研究决定用兵时,协商军分区向省防指、省军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部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市防指应及时向荆州军分区补办相关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武警参加时,由市防指与武警荆州市支队联系,并向省防指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所在地政府应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保障。

  申请调动部队或武警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医疗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和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防办应及时掌握防汛物资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县市区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应包括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所需的抢险物料,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所需的救生器材,抢险施工、查险排险所需常用的机具。

  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及定额,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易旱地区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2)物资调拨。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在抗洪斗争中,如发生险情,应由险情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上级防汛储备物资或者其他地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或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或向省防指申请调用中央、省级防汛物资。

  5.2.8 资金保障。中央和省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遭受严重干旱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和运行费用的补助。荆州市及县市区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汛费,以加强保护区内的防洪工程建设,提高防洪能力。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应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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