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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搞好调水冲污,置换水质,尽力将水质污染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应急响应结束后,将其处置结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信息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7.5 市防办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信息必须在事发3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防办,抄送有关部门。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或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长江、东荆河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严格执行抢险预案,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 应急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应急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应急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事发地和有关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事态发展方面的信息,并对新闻报道进行管理;重大信息可由事发地政府或上级政府发布,信息发布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方式。

  4.12.2 全市性的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荆州军分区、武警荆州市支队审核。

  4.12.3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要按照《荆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处置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突发水旱灾害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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