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江河湖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强化巡查布防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分蓄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实施分蓄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分蓄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分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5)在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树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先田后湖、分区分级、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按照规程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充分运用泵站提排和涵闸自排,尽快排水入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发生大的渍涝灾害时,要按照规程,统筹调度,处理好田湖关系。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如需紧急转移群众,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情况应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堤防决口、闸站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闸站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预警。
(2)堤防决口、闸站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涵闸、水库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信息。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4)轻度干旱。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算好水帐,提出防旱抗旱的具体措施,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6.7 供水水质被侵害。
(1)当发生供水水质因洪水等因素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研究措施,及时通知水质污染范围内的群众,力争避免水质污染影响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