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荆州军分区领导和市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市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市经信委和荆州供电公司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市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指导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队,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气象局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报,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干流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东荆河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3)荆南四河发生大洪水,超保证水位;
(4)沮漳河发生大洪水,超保证水位;
(5)数县市区发生大涝灾或一县市区发生特大涝灾,或长湖、洪湖围堤出现严重险情;
(6)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7)数县市区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荆州军分区相关责任领导作出通报。市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和督导,搞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4小时内派出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省防指。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
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
(3)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气象局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测,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干流发生中洪水,超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2)东荆河发生中洪水,超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3)荆南四河发生较大洪水,超警戒水位;
(4)沮漳河发生较大洪水,超警戒水位;
(5)数县市区同时发生较大涝灾或一县市区发生大涝灾;
(6)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7)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中度以上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市防办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调度,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并由市防指报省防办。
(3)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市气象局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报,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市防指其他成员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4.5 Ⅳ级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发生小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2)荆南四河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3)沮漳河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4)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一般涝灾;
(5)数县市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报市防指分管副指挥长。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市气象局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报,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市防办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市防办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防汛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防办。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湖库洪水。
(1)当江河湖库水位超过原设防、汛限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堤防管理单位干部职工或水利专班巡堤巡坝查险。
(2)当江河湖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设计洪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巡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军队、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