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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分蓄洪区预警。

  (1)分蓄洪区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分蓄洪区管理单位应拟定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上报,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定执行。

  (2)分蓄洪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命令运用分蓄洪区时,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7 供水危机预警。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蓄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布一、二、三、四级预警,预警的条件与应急响应的条件相对应,并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政府和市防指以及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I级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长江干流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或荆江河段接近保证水位;

  (2)东荆河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3)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涝灾;

  (4)长江干支流堤防发生决口,东荆河、长湖、洪湖堤防发生决口;

  (5)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I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政委或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程序。市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防指,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荆州军分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市防指应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旱情。紧急时刻,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市委常委负责制,带领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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