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市防指报告工程险情和防守情况,长江、东荆河干支流重要堤段,洪湖、长湖及内垸重要防渍堤、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防指。
当堤防和闸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市防指、省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种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3)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1.5 供水水质信息。
(1)各级水文部门负责监测辖区内的江河湖库供水水质。
(2)一旦发现由洪水等因素引发水质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辖区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闸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堤防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提出,按堤防管理权限,报上级防指审批。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区应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令及时传递。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风险排查。加强江河湖库及山洪灾害区域排查,对发现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9)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江河湖库、人工水道、分蓄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3.2.2 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1)当江河湖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气象部门应做好洪水及降雨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降雨趋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水利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