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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真实反映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城乡住户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户调查主要反映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提供家庭就业、消费、住房、社区发展等信息,是反映民生状况的重要统计调查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住户类型发生了深刻变化,住户调查工作还存在统计归类不尽合理、调查方法不够完善等问题。进一步做好住户调查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全社会收入信息监测信息系统,更好地满足科学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二、统一组织,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明确调查组织形式。住户调查工作由宁夏调查总队会同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实施。数据采集和汇总工作由各级国家调查队和地方社会经济调查队实施,已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由国家调查队负责实施;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由地方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实施;未设立调查队的市辖区由市级国家调查队负责实施。

  (二)科学制定调查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住户调查制度及方案开展住户调查工作,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居民进行分层随机抽样,选取调查户,实现所有地域和人群不交叉、全覆盖。在充分考虑调查网点对县、市(区)代表性的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实用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查样本分布,科学制定住户调查实施方案。

  (三)明晰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频率。根据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的规定,住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居民家庭食品和能源消费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民生状况等;住户调查对象为居住在自治区区域内的全体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居住在军营、监狱等公共机构的人群;采用统一问卷和记账格式,对所抽选的居民实施常住地调查,直接采集原始数据;城乡住户调查数据执行按月汇总上报,按季对外公布使用制度。各调查队都要按月将样本数据报送宁夏调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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