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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交质管〔2012〕19号)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1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厅质监字〔2012〕133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精神,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要求和操作要点,明确相关信息录入、审核的责任主体,有序、扎实地做好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各项工作。在《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质监局。

  二、建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库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库是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也是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的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库的录入与维护工作,明确工作责任人,确保项目库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和完整。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录入和项目信息审核,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工程项目信息录入。三级(含)以上公路、独立招标的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公路机电工程等公路工程项目和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或独立招标的水运机电工程项目属项目库录入范围。

  自2013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按规定要求录入项目库。

  三、《办法》实施过渡期的有关事项

  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在岗的监理工程师均应重新在新登记系统中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过渡期间新、旧两套登记系统同时运行,新登记系统暂不对社会公开(仅限于监理企业和质监机构操作),过渡期间旧登记系统仍然是社会查询监理企业人员登记情况的唯一界面。2013年1月1日起,新登记系统正式对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外查询的唯一界面。旧登记系统停止录入,但其中的信息如人员登记信息、业绩信息等予以保留并供查询。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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