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现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执行货款结算,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额度,采取以县为单位,集中归集、划转支付药品采购货款。
(四)统一配送。
1.县级综合医院的药品由本行政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的药品配送由各县(区)新选定的企业统一配送。新的配送企业遴选办法由省药品“三统一” 办公室制定,各市、县依照办法组织实施。
各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应对配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配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2.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因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3.全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启动后,各方要按照规定的合同范本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4.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可就近从其他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并应在10日内将所调剂药品名称、数量、价格报当地县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5.鼓励药品配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优化整合,搞好药品配送工作的协调衔接和平稳过渡。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的企业,在原配送县区兼并、联合重组1家及以上企业的,可直接承担该县区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配送工作。严禁配送企业擅自将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
三、保障措施
实施药品“三统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改革性工作,工作难度大、操作要求高。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一)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药品 “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监督各项工作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质量和配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经费、补偿资金的落实,对统一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对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