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12〕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省政府同意,自2012年8月起,在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政府主导的方向,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销售和结算等重点环节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在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其他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价格。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暂不实行统一配送。
(二)统一采购。
1.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的遴选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对于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确实需要的目录外药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目录内未中标的药品,由各县区组织制定补充采购目录,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中标目录或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遴选,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采购品种的15%,并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仍从原有渠道采购配送。
2.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审核药品采购发票,禁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次议价。
3.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在“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正式启动之前,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仍按原渠道采购配送,但要从严控制药品采购量,原则上累计库存量不得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临床使用量。2012年10月1日起均不得采购、使用目录外药品,并实行统一配送。
(三)统一价格和结算。
1.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零加成销售政策,执行统一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其他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价格和物价等部门监督电话均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