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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设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县市区要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在各自辖区内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界桩等,并用手持GPS对界桩坐标测定入库。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上应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落实保护责任。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发放《基本农田保护明白卡》,明确各级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范围、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数据库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基本保护信息和质量信息,质量信息由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纳入数据库。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4月-5月)。

  1.组织准备。成立荆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设立工作专班,制定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各县市区及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2.基础资料收集。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图件及数据库资料,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图件资料,已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地力调查、生态退耕及灾毁、土地整治等相关资料。

  3.落实工作经费。市级基本农田划定经费从市级基本农田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县、乡级基本农田划定经费从县级基本农田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县市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2年度基本农田保护专项经费支出范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60号)精神,编制基本农田划定经费预算方案,报政府财政部门纳入年度支出预算。

  (二)调查核实(5月-6月)。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已有划定成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地块对应关系。通过内业核实和实地勘察,确定基本农田地块有关信息,核定质量等级,核实保护区边界与实地是否一致,综合分析划定保护片块和保护区空间位置、地类、数量和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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