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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三)积极鼓励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凡有捐赠意愿并愿意实施定向捐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且捐资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均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基金包括: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助学基金、临时特困救助基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基金等。冠名基金种类由捐赠者自由选择,慈善总会单列科目,专款专用,捐赠人和受助者可实施面对面救助,其运作过程及相关信息应及时反馈社会。

  认捐数额在500万以上的大型慈善冠名基金,其本金可留企业运作,其利润按当年贷款利率捐慈善总会,按冠名基金实施运作。

  (四)不断创新日常爱心募集形式。学习借鉴外地和周边城市的经验,探索在商业场所、宾馆酒店、车站码头、大型企业、社区、学校和机关事业单位设立慈善爱心捐助点,让日常捐赠成为我市慈善事业的源头活水,使“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在开辟市内慈善渠道的同时,各级慈善总会要积极与国内和海外慈善机构交流合作,多渠道筹集慈善资金。

  (五)全面落实慈善捐助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和支持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的捐款,在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用于公益性的捐款,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单位和个人凭市慈善总会或经认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慈善组织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落实税前扣除政策。

  三、进一步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意识

  (一)不断规范社会慈善募捐行为。慈善募捐必须由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募捐、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需经属地民政部门批准,由市慈善总会或政府指定的慈善机构承办。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动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各类社会募捐活动。

  (二)切实加强慈善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开、公正、透明的慈善资金管理制度,利用荆州慈善网及大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善款的筹集、管理、使用信息,形成慈善项目资金追踪和反馈机制。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慈善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全力打造阳光慈善,提高慈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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