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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建城〔201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西燃气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扩权强县的工作部署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我区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2011年3月1日之前完成本辖区内(含所辖县)燃气企业的安全技术条件评价和材料审核等前期准备工作。

  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燃气企业及其供应站点的安全技术条件严格把关。

  二、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燃气企业申领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的申请,签署意见后上报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下设的供应站点,由企业统一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三、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第207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衔接,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统一调整到2011年3月1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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