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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十)鼓励台资企业到广西投资。第一,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五十一)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第一,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二,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十二)促进物流业发展。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五十三)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第一,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二,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新入驻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五十四)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五十五)促进对外合作发展。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九、建设和谐征纳关系,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的服务举措

  (五十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第一,成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纳税人学校覆盖全区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报名预约本地纳税人学校课程,免费学习税收知识及最新税收政策。第二,突出宣传重点内容。以12366热点速递、问题集萃、新办纳税人基础知识、办税流程、税收优惠政策、结构性减税政策、纳税人权利义务等内容为重点,编印并免费发放给纳税人,满足纳税人的学习需求。第三,积极开展分类宣传。根据纳税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济类型等特点,整理分行业税收指南,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第四,不断开拓宣传咨询途径。通过“网上答疑”、“网送税法”等方式,认真回复纳税人咨询,发布税收政策,方便纳税人随时学习。

  (五十七)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第一,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本市所辖的任意一个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税务咨询等5大类30项涉税事项。第二,24小时自助办税。设立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点),纳税人可以自行安排时间在自助办税服务厅(点)办理发票认证、税控IC卡报税、涉税政策查询等3类11项涉税业务。第三,办税“免填单”。推行第一期7项办税“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在办税时只需在电子打印的涉税文书上确认签字,即可完成涉税表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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