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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十四)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气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十五)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第一,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15个年度内,能够分别核算核电企业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的,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第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六)鼓励企业合理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七、国家给予广西的特定税收优惠规定

  (四十七)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区内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外,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

  (四十八)促进西部大开发。第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第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第四,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规定

  (四十九)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第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第三,在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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