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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六)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合理利用。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三十七)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八)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二,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九)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三,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四,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四十)鼓励进行水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第二,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第三,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第四,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五,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再生水,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四十一)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二,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三,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四十二)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三)促进企业使用节能环保设备。第一,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增值税。第二,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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