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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八)促进饲料生产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九)鼓励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第一,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促进软件生产企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第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第二,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促进动漫企业发展壮大。第一,2012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四)促进生物制品企业发展。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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