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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第一,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第二,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八)鼓励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实行缓缴税款制度。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一)实行延期申报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十二)实行个体简并征期制度。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十三)实行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广西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十四)实行特定收费减免制度。第一,免收纳税人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工本费。第二,免收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第三,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促进和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六)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第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第二,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第三,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第四,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七)促进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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