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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支持和促进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举措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第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企业对外进行投资。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非居民企业投资。第一,免税项目。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②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③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减税项目。①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非居民企业可依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的程序提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经主管市国税局(地级市局)审批符合条件的或依照规定要求申报备案的,准予其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四)实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第一,对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第二,以下货物视同出口,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出口的货物。2.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3.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5.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7.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五)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予以退还: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3.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4.软件产品,具体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5.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6.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7.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9.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0.同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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