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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185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2012年6月17日15时55分左右,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隆发花炮厂紧口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6·17”爆炸事故,是近5年来我省烟花爆竹行业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事故。初步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生产企业严重违章违规作业、超员超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造成的,暴露出企业现场管理混乱、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等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部门监管执法不到位的突出问题。这起事故教训是深刻的,又一次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2012〕11号文件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全面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特就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到位。

  一、坚决防范和严格杜绝不安全的机械进入烟花爆竹生产领域。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企业擅自安装未经国家安监总局或省安监局组织安全论证的封口机械发生爆炸。而这种机械易于爆炸,操作时多人易于往返交叉集中,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省局为规范烟花爆竹新机械推广应用,先后下发了赣安监监管字〔2011〕313号、〔2012〕28号、43号等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在推广应用烟花爆竹机械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严格选用经国家安监总局或江西省安监局组织安全论证的机械,凡未经国家安监总局或江西省安监局安全论证通过的其他机械一律不得运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省部分产地和企业对省局规定置若惘闻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要求各地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的紧口机等类似机械一律予以撤除,并严格按工艺和工序相关安全要求,按“五定四强三防”要求进行调整,从本质安全上重新规范到位。同时进一步明确设区市以下安监部门(含设区市安监局)一律不得擅自组织企业安装使用未经总局或江西省安监局组织通过安全论证的机械,不得擅自制订并颁布实施相关机械标准。凡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的责任。

  二、要不折不扣坚决推进“两个监管法”执行到位。三位一体综合监管法和中转工序警示监管法是在分析多年以来发生在我省或全国其他省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血的教训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来的防范安全生产事故行之有效的关键性措施。实践证明,“两个监管法”对于我省近几年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少数产地县区在执行过程中与省局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这起事故的发生最主要就是“两个监管法”未落实到位,以致小事故变成了较大事故。为此,各产地县区政府、安监部门务必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凡企业执行两个监管法不到位,大门警卫形同虚设,大牌警示、大室警醒未落实,爆竹生产企业未进行“2+3”设置中转,烟花(烟火药)生产企业未进行“3+2”设置中转,中转工房未涂色区别或乱涂色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到位。凡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设区市安监部门应切实督促此项工作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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