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申报新疆名牌产品告知书
为维护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特向申报新疆名牌产品的企业告知如下事项:
一、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凡不属于规定程序的任何活动,均与评价工作无关,对评价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在新疆名牌产品评价过程中,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不举办、不参与、也不委托其他组织举办与名牌评价有关的任何活动。
三、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40多个成员单位组成。未经许可或委托,任何组成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代表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借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四、新疆名牌产品评价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进行。专业委员会专家从名推委专家库由电脑随机产生。各类专家对不同评价指标分别打分,总分由名推委汇总。
五、评价指标由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四部分组成,具体指标及数据全部来自按统一格式编制的申请材料中。评价主要考核企业2012年以前三年的业绩, 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数据分别按0.2、0.3、0.5的权重参与评价。
六、企业在申请新疆名牌产品过程中,须恪守以下原则:
1.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可查。相关数据按规定由地州级(含地州)以上统计局、海关、税务局以及地州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
2. 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名义申报新疆名牌产品的,应在表3中注明新疆名牌产品标志使用范围(如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及所辖具体生产厂家的名称),企业不得扩大新疆名牌产品称号、标志的使用范围。
3.申报企业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4.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律按规定的格式编制,通过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邮寄,不得派人直接面送。
5.企业的广告宣传、赞助等活动属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与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无关。企业应拒绝和抵制假借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名义开展的任何活动和收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各级质监部门和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反映。
七、新疆名牌产品评价接受社会监督,评价过程的相关信息可从新疆质量技术监督网站(http://www.xjnewqi.gov.cn/xjmp/)上查询。并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受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投诉。
本企业确认已经理解上述条款,并在申报新疆名牌产品过程中严格遵守。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编号:□□□□□□□□□□□□
新疆名牌产品申请表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企业名称:(盖公章)
企业代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印制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填写。12位数字中前4位为年号,第5、6位为地州市代码编号,7-10位为产品类别代号(其中前2位是新疆名牌评价批次,今年是第11批,后2位是目录中产品编号。如目录中第2号产品“电解镍”产品类别代号为:1102),第11-12位为申报企业顺序号。
各地州市代码编号为:乌鲁木齐(01)、克拉玛依(02)、米东地区(09)、吐鲁番地区(21)、哈密地区(22)、昌吉州(23)、博州(27)、巴州(28)、阿克苏地区(29)、克州(30)、喀什地区(31)、和田地区(32)、伊犁州(40)、塔城地区(42)、阿勒泰地区(43)、石河子(90)、阿拉尔(92)、图木舒克(93)、五家渠(94)。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均由申报企业填写。
除出口额用“万美元”外,其他和价值有关的指标,一律用人民币“万元”表示。
3、 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有关指标,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3中予以具体填报。
4、表1、表2、表3由企业填写,如果表中空格太小,企业可另附详细材料。 “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一栏按照申报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进行填写;发展评价中的新产品是指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颁发新产品证书的产品。
5、表4由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填写,应组织有关地、州、市部门、行业、社会团体、用户代表或消费者代表针对申报产品情况讨论并形成综合意见。包括申报产品实物质量状况,最近三年监督抽查是否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是否合格,用户对申报产品投诉情况,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新产品开发情况等。
6、指标解释
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 /成本费用总额×100%。
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7、企业如实填写《新疆名牌产品申请表》后,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地州市质监局核对原件并签章确认),具体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三)3C认证证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证书(如已获得)等;
(四)地州级以上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销售量、销售额、出口数量、出口金额、纳税额等证明;
(五)地州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近三年排放达标,没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证明(如属环保强制要求的行业及产品);
(六)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文本首页(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全文);
(七)最近三年地州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报告中产品质量指标应包括所有型式检验质量指标的项目;
(八)申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提供采标证书。
(九)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证书或自治区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证书;
(十)中国驰名或著名商标证书(如已获得);
(十一)质量管理(环境)体系认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如已获得);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十三)申报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新产品证书(如已获得);
(十四)申报产品获得专利证书(如已获得)。
目录
一、申报新疆名牌产品综述
二、表1-企业基本情况
三、表2-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
四、表3-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五、表4-地州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意见
六、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报产品,申报产品生产线及企业全貌的照片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书
3.其他基本证书(包括3C认证证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证书等)
4.申报新疆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5.申报新疆名牌产品实缴国税证明
6.申报新疆名牌产品实缴地税证明
7.海关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情况证明
9.采标证书及执行标准首页
10.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检测报告
11.获国家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