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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突出强化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6、面向本地零售网点销售的(指在本设区市或本县区范围之内销售的)经营批发企业,委托设区市安监局许可发证。

  凡属新增的这一类企业,设区市安监局应按程序经当地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再向省安监局申报并经省安监局审准规划布点通过后,再启动建设、评价、许可、备案、公示等工作。

  省安监局作为许可管理主体应进一步规范委托许可工作,与设区市安监局每3年一次签订委托许可责任书,明确设区市安监局委托许可职责;对不依法依规履行委托许可职责和委托许可程序的,或委托许可把关不严导致安全条件缺失的,或本地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和经营市场混乱而不履行监管执法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省安监局将依照委托书的规定取消该设区市安监局委托许可资格。

  7、出口经营批发企业、省属经营批发企业、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联销经营批发企业和经营批发市场由省安监局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流程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程序。

  8、除原已通过规划布点并取得许可的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用于各类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的烟花爆竹设置临时存放场所外,其他用于储存各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花爆竹产品、原材料的一律纳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范围,切实加强属地一线安全监管。

  9、委托许可的面向市、县本属地销售的经营批发企业,凡新增这一类企业一律应先经过规划布点程序,再进入建设阶段,再进入许可程序。对延期换证企业可直接进入许可程序。许可委托程序如下:企业许可证到期三个月前,由设区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提交企业申请备案表。省安监局审查通过后统一编号和登记,将加盖了省安监局局章和许可编号的许可证正、副本转交设区市安监局。之后,由企业向设区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许可申请和有关资料,设区市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法办理许可,并在省安监局转交的许可证正、副本上填写该企业许可有关信息,并向企业颁发许可证。

  10、县区安监局负责根据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1、生产企业可以以生产厂的名义在企业所在地(即该企业所在的产地县区)设置门市经营点进行销售活动,但不得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地区设置门市经营点。其所在地县区设置的门市经营点视同零售网点,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布点规划,县区安监局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2、按规定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厂的名义直接对省内外的经营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产品,但生产企业不得以本生产企业(即单个企业)名义设立经营批发企业;也不得直接对经营零售点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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