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住房、投资、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定居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有关事项。认真抓好述职述廉制度的落实。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定期对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作出说明。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事先报告的12种事项,要严格遵守,经批复后方可进行,不得擅自决定。严格落实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认真落实《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结合实际,健全和完善“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坚持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尽早发现和纠正苗头性问题。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干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对不严格执行上述报告制度,应报告而未报告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党组应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14.加大违规用人的查处力度。做好任前核查工作,干部任职前,要对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反映有影响任用的问题或对反映的问题未查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请党组讨论审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认真贯彻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把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更大的力度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关口”前移,定期对所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制度,落实派员参加下一级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会议制度,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建立健全网络和信访举报平台,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举报的干部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建立和完善专项督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用人问题如实反馈,被检查单位党组要作出说明,对问题突出的,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整改,切实增强检查实效,用铁的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15.健全监督机制,多层次多渠道管理约束干部。强化党内监督。加强上级监督,各级党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对干部的监督职责。强化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把对干部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把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突出抓好“一把手”和人、财、物管理使用、行政审批发证等关键岗位的监督。严格落实《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推行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要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反映干部的问题按照规定向被巡视的党组织进行反馈,与有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的措施,问题严重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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