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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1〕33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和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统筹兼顾,方便就医,便于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级及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市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定点医疗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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