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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选择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焦作市、漯河市、鹤壁市、三门峡市、驻马店市、济源市等9个省辖市所属30个县(市)及巩义市等10个省直管试点县(市)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由试点县(市)各选择1家政府重点举办的综合性公立医院开展试点,2012年8月1日启动实施。

  四、改革内容

  (一)改革补偿机制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县级医院全部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

  1.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县级医院要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合理控制费用和医疗服务质量的作用。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规定,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分级评价体系。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积极开展按病种付费,严格临床路径管理,每家医院所开展的病种数量不少于60个。

  2.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定检查诊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服务合理成本的诊查、护理、手术、治疗、床位等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价格调整的总量确定在医院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的80%。将调整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因价格调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赤字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价格调整方案由试点县(市)提出,经所在省辖市平衡和审核,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价格调整要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在实施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管理时,要充分考虑医院因药品零差率销售造成的收入减少,合理确定基金预分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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