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在郑州、洛阳、平顶山、焦作、漯河、鹤壁、三门峡、驻马店、济源等9个省辖市所属30个县(市)及巩义等10个省直管试点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政策,积极推行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省卫生厅、监察厅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推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省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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