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实省辖市、县(市、区)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维护乡村医生合法经济利益。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稳固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开展新一轮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工作。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以县为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政策。加强中标企业配送监管,提高及时配送率。(省卫生厅、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认真总结各地对省增补药品的使用情况,研究调整优化我省非目录药品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严格执行省增补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规范地方增补专科药品,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的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深化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省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