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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的,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相关待遇。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或选择一档缴费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不低于60元,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开展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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