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化解争议与纠纷的规定,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监察、公安、司法、人保、卫生、国土资源、工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商务、环保、税务、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牵头任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及督察考核等日常工作。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各类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预判管控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政府各部门是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特别是公安、司法、民政、人保、卫生、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