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政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管理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有关年休假的政策,严格按照本单位确定的休假计划安排和保证工作人员的休假。
(二)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须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由本人提前一个星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先行调整年初确定的休假计划,并安排休假。
(三)各单位应坚持“从严控制,保证休假的管理原则,严格压缩控制不能休假的人员和天数。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或未休满假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人数的10%。对经调整休假计划后,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仍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并由所在部门说明原因,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其中,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名单,需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四)各单位在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前,单位人事部门须先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名单及原因等情况,在单位按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公示后,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发放相应的报酬。
(五)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全部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后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按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正常取得的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计算。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按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正常取得的绩效工资”部分,暂按过渡办法审批的绩效工资部分计算,待绩效工资实施到位后,再改按本条的相关规定计算。各单位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六)各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