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10〕2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以来,不断有单位和工作人员咨询具体贯彻办法。为了切实贯彻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休假工作的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落实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高度出发,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统筹安排,认真做好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作出统筹安排,提早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计划,并在征求本人意见和报单位领导研究确定后,按确定的计划和安排认真执行,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单位原则上要在每年一月份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底前要基本安排完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其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休假计划,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和休假情况要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