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健全完善分工协作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21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的通知》(凉府办函〔2010〕9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修订)〉的通知》(凉府办发〔2012〕28号)等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驻州部队、武警官兵按照《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方抢险救灾,组织人员疏散转移;政府应急办综合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方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发展改革部门安排救灾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督促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区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财政局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经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煤矿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开采、矿山尾矿库等生产活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协调组织工矿企业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必要时的交通管制工作;民政部门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调拨救灾物资;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协调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公路、航道沿线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公路的修复工作,保证救灾物资运输;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水利设施、小型水电建设项目生产生活场所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以及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做好各级医疗机构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适时向灾区提供技术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灾区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灾后重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移民部门负责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和帮助移民迁建区灾后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畜牧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灾后农业、林业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环保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气象部门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为防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防震减灾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组织景区人员疏散转移;文化广电及新闻媒体负责防灾工作及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电力部门、通讯运营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相关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电力、通讯运营企业确保应急信息及时传递,尽快恢复灾区通讯和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电力畅通。铁路部门负责铁路沿线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路桥的修复工作。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