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让等防灾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在操作层面防范的主体作用。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场镇、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汛期专职监测人员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果断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基层组织、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二十一)强化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各地要组织重点地区党政负责同志、基层组织负责人、施工工地负责人、中小学校负责人、骨干群众等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针对普通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加强受威胁群众重点参与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县市政府、乡镇政府、村民小组、及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每年均要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要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数确定应急演练规模,务求实效。(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州及县市发改、国土资源、水务、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二十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州及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应急处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驻州武装警察、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及其他力量要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三)执行法规,健全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赋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进一步推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制度的落实。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技术要求和规程。制定完善适合推动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实施好《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州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完善和制定配套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
(二十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州及各县市要确保地环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到位。要依靠驻州地勘单位和有关院所的力量,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对长期在地质灾害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及县市编制办、组织部、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协调、支持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