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五)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加大向国家和省争取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补助资金力度,做好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基础工作。对实施搬迁避让难度大、威胁人数众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划分,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六)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明确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各工矿企业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程活动区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落实工程治理和主动预防避让等措施,切实保证工程项目和作业人员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及管理权限,分别由州及县市发改、交通运输、水务、成铁西昌工务段、凉山军分区、州武警支队牵头会同工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十七)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安监、林业、气象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地灾易发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度提高地震灾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等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州及县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根据职能加强支持、指导)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有效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充分发挥科技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科学应对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并充分听取专家论证意见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机制。对隐患明显、一时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开展应急排危除险。要加强对群发性泥石流、复杂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要通过应急处置尽量减轻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降低和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州及县市发改、科技、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及驻州地勘单位实施)
(十九)努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县市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安排专项资金,整合部门资源,统筹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储备必要的救灾必备物资和医疗救护用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监测队伍,加强以专业地勘单位为主体的工程技术队伍、技术支撑专家队伍、科研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州、县市、乡镇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应急办、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配备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及县市发改、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驻州及设立办事机构的地勘单位等加强支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