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出版发行、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榕文新综〔2012〕100号)
各出版发行、印刷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促进我市出版发行、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版发行、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全市出版发行、印刷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一定要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居安思危,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更加主动、更加自觉、更大力度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各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中统筹安排,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要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一)要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场所。各企业要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对“二合一”、“三合一”(厂房、仓库、宿舍合一)、“多合一”情况进行整改,不具备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不得开工生产,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二)要完善消防疏散设施。企业经营场所(店面、办公区、车间、仓库)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按规范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规定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